(2016)粤0303执52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黄带娣与张伟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带娣,张伟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3执5289号申请执行人黄带娣。委托代理人周伟求,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伟章。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7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款项等计人民币3001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国土、车管所、银行、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除诉讼保全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不能处理和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未扣押到案而无法处置外,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坤赞审判员 唐海彪审判员 李欣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蔡方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