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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7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韩和平与被执行人李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和平,李国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7执261号申请执行人韩和平,男,1967年3月11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国峰,男,1972年9月10日生,汉族,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和平与被执行人李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国峰系垣曲县农业委员会职工,有工资收入。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国峰在银行的存款,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薛红岩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