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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23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浙江浙融汽车有限公司与赖小旺、张荣立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浙融汽车有限公司,赖小旺,张荣立,常山园全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5民初2370号原告:浙江浙融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法定代表人:陈茂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霄、朱莉莉,系单位员工。被告:赖小旺,男,1967年3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遂昌县。被告:张荣立,女,1975年3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常山园全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法定代表人:张荣立。原告浙江浙融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融公司)诉被告赖小旺、张荣立、常山园全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全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赖小旺、张荣立共同偿还原告垫付款人民币136843.69元及其利息损失2700元(按人行同期贷款利率,暂从2015年1月23日至2016年3月11日分段计息,要求被告支付到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赖小旺、张荣立共同支付原告违约金13684.37元人民币(按垫付款总额的20%计算);3、判令被告赖小旺、张荣立共同承担本案诉请保全担保费用600元;4、判令被告赖小旺、张荣立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5、判令被告园全公司承担被告赖小旺、张荣立还款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融公司委托代理人叶霄、朱莉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赖小旺、张荣立、园全公司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庭审中,原告浙融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赖小旺、张荣立共同偿还原告垫付款人民币136843.69元及违约金13684.37元(按日万分之六分段计息,暂计至2016年9月23日,要求实际支付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园全公司对被告赖小旺、张荣立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赖小旺、张荣立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月7日,原告与被告赖小旺、张荣立签订《汽车按揭服务合同》,约定:乙方(即赖小旺)因购买汽车委托甲方(即浙融公司)代办汽车按揭贷款手续,并由甲方在乙方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中担任担保人或共同偿债人;乙方若延期交付应还贷款,甲方不需乙方同意即可予以垫付,在甲方垫付后,乙方应在甲方垫付后三日内偿还甲方垫付款,并支付自垫付之日起按垫付款的每日千分之四计算的垫资费;张荣立作为乙方共同还款人与乙方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等。原告浙融公司在合同甲方处盖章,被告赖小旺在合同乙方处签字按印,被告张荣立在合同共同还款人处签字按印。同日,被告园全公司向原告浙融公司出具《担保函》一份,为被告赖小旺���汽车按揭服务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提供反担保。2014年1月15日,被告赖小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中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延中支行)签订了《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由被告赖小旺向工行延中支行申请信用卡透支资金164000元以支付购车款和相关服务费,期限3年。原告按约定向工行延中支行出具《共同偿债人承诺书》,为被告赖小旺的该笔透支资金承担无条件、不可撤销的共同偿债责任。上述合同生效后,因被告赖小旺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浙融公司作为共同偿债人向工行延中支行承担了清偿责任,于2015年1月23日代偿23984.58元、2015年6月25日代偿25937.97元、2015年11月25日代偿25762.71元、2016年3月11日代偿61158.43元,合计:136843.69元。本院认为,原告作为共同偿债人已向银行代偿支付,依照合同约定有权向被告赖小旺追偿。原告除要求归还垫付款外,另主张自每笔垫付款垫付之日起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属合理范围,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荣立、园全公司分别作为共同还款人、反担保人,自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上,原告浙融公司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赖小旺、张荣立、园全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可依法作出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赖小旺、张荣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浙融汽车有限公司归还垫付款136843.69元并支付违约金(自每笔垫付款垫付之日起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常山园全建材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78元,财产保全费1289元,合计4667元,由被告赖小旺、张荣立负担,被告常山园全建材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傅志���人民陪审员 马   平人民陪审员 周 丽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张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