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3民初36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XX英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103民初3678号原告:XX英,女,1977年1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匡元,广西广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增彬,广西广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金湖南路36号人保大厦6、7、8楼。主要负责人:亢建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鋆,广西创想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斌,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XX英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南宁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匡元,被告人保财险南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鋆、秦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履行保险合同义务,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45313.9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9日零时30分许(或者1时),原告丈夫高新惠驾驶原告名下桂A×××××号车到南宁市永安二路路口时,撞上正前方的石坡墙,车辆严重损坏,高新惠受伤,由于认为是单方事故,未通知被告就打车回家休息。高新惠于早上8时许通知被告,被告也派员到场查看,并按照被告现场勘查人员的要求报交警,交警也派员到现场做了调查。原告将车送修后,被告也派员进行定损,确定车辆损失为材料费:230817元,工时费为14496.9元,合计为245313.9元。事故发生后,原告就近在秀厢大道粤桂名车修理厂修理,修车费为245313.9元。2016年2月5日,被告通知原告,对于本次事故的损失,被告不负责赔偿。原告认为,被告拒赔的理由不成立。原告在被告格式条款规定的48小时之内通知了被告,符合被告的要求。被告拒赔依据的条款是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应为无效。被告人保财险南宁公司辩称,1、被告与原告于2016年6月18日签订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2、被告对本案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本案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弃车离开现场,未能确定当天驾驶桂A×××××号车的驾驶员身份及当时的驾驶状态,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的上述情形属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被告不应承担保险责任。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18日,原告XX英为其名下的桂A×××××号车向人保财险南宁公司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及相应不计免赔率等险种。XX英签署《机动车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单》,其中“投保人声明”一栏采用加粗字体载明:“保险人已向本人详细介绍并提供了投保险种所使用的条款,并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附则等),以及本保险合同中付费约定和特别约定的内容向本人做了明确说明,本人以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本人自愿投保上述险种。”XX英在该栏的投保人签名处签字确认。人保财险南宁公司签发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机动车保险单》,保险期间均自2015年7月21日0时起至2016年7月20日24时止;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为616592元。保险合同所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一章机动车损失险的责任免除第八条采用黑体字标识:“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二)驾驶人有下列之一者: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第十三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第十五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属于道理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2015年11月9日,XX英所有的桂A×××××号车在南宁市兴宁区永安二路发生交通事故,于当日8时许通知人保财险南宁公司出险,人保财险南宁公司到达事故现场查勘。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对前述事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其上记载:“调查交通事故得到的事实:2015年11月8日23时至11月9日1时许,未知名氏驾驶桂A×××××号小型越野客车沿秀厢大道由邕武立交往邕宾立交方向行驶,行驶到秀厢大道永安二路路口时,右转弯驶入永安二路,在永安二路上冲上菜地撞上石墙,造成桂A×××××号小型越野客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未知名氏弃车离开现场。车辆所有人XX英的丈夫高新惠于2015年11月9日11时许打122报警电话报警。由于发生事故时桂A×××××号小型越野客车驾驶员未能及时报警,所以未能确认当天驾驶桂A×××××号驾驶员的身份及其当时的驾驶状态,导致该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后,XX英以发生保险事故为由要求人保财险南宁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人保财险南宁公司于2016年2月5日向XX英出具一份《拒赔通知书》,以驾驶人弃车离开现场为由,做出拒绝赔付的决定。原告遂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被告则答辩如前。另查明,高新惠在2015年11月9日到医院就医,其主张是在报保险出险之后。医院的门诊病历记载:“2015年11月9日,患者昨日车撞伤认右胸部疼痛,左胸部压痛,余未见异常。”本院认为,原告XX英为桂A×××××号车向被告人保财险南宁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等险种,人保财险南宁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双方之间成立保险合同关系。XX英在投保时签署了《机动车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单》,应认定人保财险南宁公司对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条款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相关条款依法产生约束力,应以保险条款的内容确定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根据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已证实案涉交通事故发生于2015年11月8日23时至11月9日1时许,而交警部门于当日11时才接到报案。由于原告在事故发生时未及时向交警部门报案,导致无法查清事故发生时的驾驶人的身份及驾驶状态、事故的成因。此外,原告亦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事故发生的性质、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被告人保财险南宁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原告XX英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XX英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980元,由原告XX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中院诉讼费专户,账号:20×××1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梁芳燕人民陪审员 肖海亮人民陪审员 黄春宁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文 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