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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22民初29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周为亚与何汪智、胡秀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为亚,何汪智,胡秀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22民初2969号之一申请人:周为亚,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申请人:何汪智,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申请人:胡秀川,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原告周为亚与被告何汪智、胡秀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周为亚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何汪智、胡秀川2**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周为亚已向本院提供等值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周为亚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何汪智、胡秀川2**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汤传长代理审判员  张金林人民陪审员  吴玉琴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胡慧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