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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56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马晓莉与宁夏红透天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莉,宁夏红透天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5638号之一原告:马晓莉,女,1978年11月30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宁夏红透天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家友商业广场8幢三层2号。法定代表人:马进财,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马晓莉与被告宁夏红透天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因本院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段琼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