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民初56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马晓莉与宁夏红透天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莉,宁夏红透天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5638号之一原告:马晓莉,女,1978年11月30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宁夏红透天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家友商业广场8幢三层2号。法定代表人:马进财,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马晓莉与被告宁夏红透天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因本院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段琼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