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2执11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福建新闽商投资有限公司与林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新闽商投资有限公司,林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2执1158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新闽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五四路。法定代表人吴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诚君、方红平,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杰,男,汉族,1958年11月9日出生,住福州市。申请执行人福建新闽商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鼓民初字第500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福建新闽商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付,其中2000000元自2011年11月16日至判决确认还款之日止;另一笔2000000元自2011年11月22日至判决确认还款之日止)、律师费15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30116.5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林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6年5��16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林杰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告知执行情况,但申请执行人未按时到庭;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向申请执行人书面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因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鼓民初字第500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明烽执行员 林祖泰执行员 刘备战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 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