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刑终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马煜煜故意伤害罪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平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煜煜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刑终88号原公诉机关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煜煜,曾用名马煜焜、徐翔东,又名马东,男,汉族,1995年4月3日出生于平凉市崆峒区,大专文化,无业,现住崆峒区。2016年2月3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平凉市崆峒区看守所。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审理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煜煜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6年8月8日作出(2016)甘0802刑初18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马煜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查上诉状,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马煜煜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马煜煜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马煜煜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煜煜撤回上诉。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16)甘0802刑初18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雄审 判 员 张太平代理审判员 张玉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史富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