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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民字第297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徐忠贤与王小昕、桐庐恒久进出口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忠贤,王小昕,桐庐恒久进出口有限公司,赵红玉,刘媛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297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徐忠贤。被执行人王小昕。被执行人桐庐恒久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法定代表人赵红玉,总经理。被执行人赵红玉。被执行人刘媛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桐商初字第1103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0月12向被执行人王小昕、桐庐恒久进出口有限公司、赵红玉、刘媛华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王小昕、桐庐恒久进出口有限公司、赵红玉、刘媛华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交纳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王小昕、桐庐恒久进出口有限公司、赵红玉、刘媛华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5月9日依法委托杭州华丰二手车评估鉴定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王小昕所有的宝马牌WBAWX910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车牌号为浙A×××××,发动机号为N20B20A,车架号为WBAWX9107C0A01434,排量为1997ml,仪表显示里程93124公里,车辆出厂日期为2012年6月1日,车辆初次登记日期为2012年10月19日,年检有效期至2016年10月31日】进行价格评估。杭州华丰二手车评估鉴定有限公���进行评估后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2016)华丰评报字第050901号评估报告,市场价值为278500元。而后,本院依法在淘宝网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以上标的进行公开拍卖,买受人何黎平(公民身份号码××以315000元的价格竞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王小昕所有的宝马牌WBAWX910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车牌号为浙A×××××】以31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买受人何黎平(公民身份号码××,该车辆所有权自车辆交付给买受人何黎平时起转移。二、买受人何黎平应在本裁定书送达后六十日内自行到财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费用由其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