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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2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王冬萍与刘欣华、向业仙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竹英,刘欣华,向业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2执214号申请人杨竹英,女,住开远市。被执行人刘欣华,男,住开远市。被执行人向业仙,女,住开远市。本院在执行王冬萍与刘欣华、向业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2502民初26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86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770元,以上合计187770元。经采取银行存款和房产登记查询等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刘欣华、向业仙无任何银行存款,但被执行人刘欣华(共有人为:向业仙、刘泓吟)名下有位于开远市房屋一套(已查封暂未处置),现被执行人刘欣华、向业仙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502执21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江辉审判员  宁仲功审判员  陈世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白劲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