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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02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王飞诉宁夏夏鹏农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飞,宁夏夏鹏农牧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302民初978号原告:王飞,男,汉族,1976年10月20日出生,大学文化,个体。委托代理人:王文彬,系宁夏清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宁夏夏鹏农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世忠,系该公司总经理。王飞诉宁夏夏鹏农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原告王飞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飞撤诉。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王飞负担。审 判 长  马丽娟人民陪审员  任振淼人民陪审员  薛彩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马毅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