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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2民初28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福建梅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张桂发、黄双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梅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张桂发,黄双招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2民初2879号原告:福建梅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三明市。负责人:黄茂端,常务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北骏,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桂发,男,195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告:黄双招,女,成年,汉族,住三明市。原告福建梅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张桂发、黄双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福建梅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梅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与张桂发、黄双招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未规避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梅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福建梅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陈奕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陆 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