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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3民初31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浙江武义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朱俊扬、朱进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武义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朱俊扬,朱进平,朱俊美,朱文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3民初3127号原告:浙江武义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城解放中街四号地块商办大楼。法定代表人:周春燕,公司董事长。被告:朱俊扬,男,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被告:朱进平,女,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被告:朱俊美,女,197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被告:朱文武,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武义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朱俊扬、朱进平、朱俊美、朱文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武义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朱俊扬、朱进平、朱俊美、朱文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6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武义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任 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陈夏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