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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执11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江苏金鑫桩业有限公司与大丰市丰中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金鑫桩业有限公司,大丰市丰中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2执117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金鑫桩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270079—8,住所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汕头路3号。法定代表人:刘金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大丰市丰中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开发区万利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胡德荣: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江苏金鑫桩业有限公司与大丰市丰中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徐恒山审判员  许继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吕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