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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2民初28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徐丹与黄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丹,黄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2民初2824号原告:徐丹,四川省营山县人。被告:黄杰,四川省营山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丹诉被告黄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丹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丹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丹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丹负担。审判员  石安全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何俐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