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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东民初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1、张某2与被告修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修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克东民初字第995号原告:张某1,女,1997年12月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原告:张某2,男,2007年5月1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告:修某某,女,1974年3月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原告张某1、张某2与被告修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张某1、张某2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张某2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张某2撤诉。案件受理费3,575.00元,减半收取计1,787.50元,由原告张某1、张某2负担。审 判 长  戴世红人民陪审员  李桂英人民陪审员  洪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