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民辖终33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众明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晨阳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众明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晨阳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33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众明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宏发科技园D栋四层。法定代表人:薛信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新晨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合水口社区第四工业区A3号01栋三楼A区。法定代表人:陈栎可。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审案号:(2016)粤0306民初9813-1号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本案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且上诉人对其主张的双方合同签订地为深圳市福田区并未举证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溯审 判 员 唐  林  波代理审判员 陈    洋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莫晶莹(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