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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902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申某某申请被执行张某某诈骗罪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02执221号申请执行人申某某,男,1982年4月25日生,汉族,临沧市双江县人,住临沧市双江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88年11月21日生,汉族,临沧市临翔区人,住临沧市临翔区。现于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申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的(2015)临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4月18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张某某应履行金钱给付义务52600元,执行费689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正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权利未受偿,执行费未交纳。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回告,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舟执行员 施应群执行员 李 海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彭钦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