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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8执20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李庆和与高利清钞希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和,高利清,钞希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8执20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庆和,男,汉族。被执行人高利清,男,汉族。被执行人钞希孝,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民初27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钞希孝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县支行的账号xxxxxx的存款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武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樊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