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2民初17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熊晖与吕文保、安徽睿智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晖,吕文保,安徽睿智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2民初1764号原告:熊晖,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务工,住安徽省含山县。被告:吕文保,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驾驶员,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安徽睿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顺河镇,法定代表人:潘俊,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熊晖与被告吕文保、安徽睿智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熊晖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熊晖负担。审判员 王礼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曹叙芹附:本裁定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