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3执13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仁勇与王景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仁勇,王景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3执1399号申请执行人李仁勇,男,1970年1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建湖县。被执行人王景春,男,1971年2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仁勇与被执行人王景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都潘民初字第006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房产已被抵押、亦被查封,暂不便处理,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次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兆华代理审判员 刘云鹏代理审判员 孙红芳二O二O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董丞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