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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7民初24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天津市西北预应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九冶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西北预应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九冶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7民初2442号原告:天津市西北预应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荣安街荣芳里1号楼6门811-8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1718270499G。法定代表人:于有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会昌,天津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九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渭城镇咸红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7869787045。法定代表人:张全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西北预应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西北预应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邮寄费1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汪振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召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