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1执15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丹阳市誉球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奥丹机械有限公司、丹阳市华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合力科技有限公司、于国平、蒋蔼其、姜培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丹阳市誉球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奥丹机械有限公司,丹阳市华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合力科技有限公司,于国平,蒋蔼其,姜培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81执1512号申请执行人丹阳市誉球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法定代表人刘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芸、周宁,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奥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法定代表人王锁方。被执行人丹阳市华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法定代表人杨金秀,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合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法定代表人姜培林。被执行人于国平。被执行人蒋蔼其。被执行人姜培林。申请执行人丹阳市誉球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奥丹机械有限公司、丹阳市华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合力科技有限公司、于国平、蒋蔼其、姜培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丹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4)丹导民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被告江苏奥丹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丹阳市誉球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息5551789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10月31日)、逾期利息(按本金500万元自2014年11月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照月利率1.7346%计算)及律师费18万元。二、被告丹阳市华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合力科技有限公司、于国平、蒋蔼其、姜培林、王锁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62元,由被告江苏奥丹机械有限公司、丹阳市华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合力科技有限公司、于国平、蒋蔼其、姜培林、王锁方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江苏奥丹机械有限公司、丹阳市华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合力科技有限公司、于国平、蒋蔼其、姜培林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信息。被执行人蒋蔼其、姜培林无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被执行人江苏奥丹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有抵押且被法院轮候查封,其名下牌号为苏L×××××的车辆有抵押且被查封,牌号为苏L×××××和苏L×××××的车辆已被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无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丹阳市华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里庄镇(房产证号为:丹房权证里庄字第××号)和导墅镇里庄(房产证号为:丹房权证导士字第××号、丹房权证导士字第××号)的房产有抵押且被法院轮候查封,位于里庄镇(房产证号为:丹房权证里庄字第××号)和导墅镇里庄(房产证号为:丹房权证导士字第××号)的房产已被法院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无银行存款和车辆信息;被执行人江苏合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牌号为苏L×××××的车辆已被查封,有牌号为LF9189的车辆一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无银行存款和房产信息;被执行人于国平名下的房产有抵押且被法院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无银行存款和车辆信息。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江苏奥丹机械有限公司、丹阳市华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合力科技有限公司、于国平、蒋蔼其、姜培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丹导民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路忠贤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项 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