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81民初17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徐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81民初1761号原告王某某,男。被告徐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庭外达成和解,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崔琼水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谢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