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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6民初51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平阳合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其泉、陈和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阳合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其泉,陈和平,浙江中特力制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6民初5125号原告:平阳合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万全镇。法定代表人:赵士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明海,浙江越人律师(平阳)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其泉,男,196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告:陈和平,女,196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告:浙江中特力制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经济开发区安阳南路68号。法定代表人:陈其泉。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阳合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其泉、陈和平、浙江中特力制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告平阳合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以其与三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阳合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8.8元,减半收取1244.4元,由平阳合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钦法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雨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