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302执5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湘潭市第二人民医院与周兵江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湘潭市第二人民医院,周兵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02执566号申请执行人湘潭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大湖路*号。法定代表人朱继武,院长。被执行人周兵江,男,汉族,湘潭县人。申请执行人湘潭市第二人民医院与被执行人周兵江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应执行标的39632.8元,已执39632.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雨法民一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彭建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耀东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