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24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丁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2448号原告丁某,1982年9月11日,委托代理人何小聪。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朱某,原告丁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丁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本案原告丁某无视法律的规定,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丁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审 判 长 黄 娇人民陪审员 石中山人民陪审员 郭志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胡春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