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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11民初36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刘梅仙与郭奎、郭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梅仙,郭奎,郭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11民初3666号原告:刘梅仙,女,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兴旺,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奎,男,198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被告:郭波,男,198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负责人:耿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丁娟,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恩增,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梅仙与被告郭奎、郭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刘梅仙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梅仙撤诉。案件受理费4075元,减半收取2037.5元,由原告刘梅仙负担。审判员  李伯魁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潘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