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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6民初58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徐雪林与张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雪林,张剑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5832号原告:徐雪林,男,1954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晓明,无锡市惠山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建新,无锡市惠山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剑英,女,住无锡市惠山区。原告徐雪林与被告张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徐雪林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徐雪林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雪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5元(已减半),由徐雪林负担。审判员  周小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沈泽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