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6民初58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徐雪林与张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雪林,张剑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5832号原告:徐雪林,男,1954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晓明,无锡市惠山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建新,无锡市惠山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剑英,女,住无锡市惠山区。原告徐雪林与被告张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徐雪林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徐雪林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雪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5元(已减半),由徐雪林负担。审判员 周小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沈泽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