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681民初6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裴雪菊与唐艳英、东兴市恒洋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雪菊,唐艳英,东兴市恒洋实业有限公司,农运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81民初694号原告:裴雪菊,女,1974年9月18日出生,壮族,现住广西东兴市。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宗余,广西航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艳英,女,1974年7月15日出生,壮族,现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被告:东兴市恒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兴市江平工业园区潭吉片区D-7-4-1号。法定代表人:农运飞,执行董事。被告:农运飞,男,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东兴市,现下落不明。原告裴雪菊与被告唐艳英、东兴市恒洋实业有限公司、农运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本案送达过程中,由于被告农运飞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时被告农运飞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甘湘雁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莫永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