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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4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彭海军申请黄志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海军,朱友根,宋浩仁,交通运输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4执177号申请执行人彭海军,男,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南湖洲镇。被执行人朱友根,男,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湘滨镇姑嫂树村。被执行人宋浩仁,男,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南湖洲镇。被执行人交通运输管理局,住所地湘阴县文星镇江东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海军与被执行人朱友根、宋浩仁、湘阴县交通运输管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查明申请执行人彭海军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朱友根、宋浩仁、湘阴县交通运输管理局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完成规定的财产调查事项后,被执行人朱友根、宋浩仁、湘阴县交通运输管理局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朱友根、宋浩仁、湘阴县交通运输管理局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彭海军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湘民一初字第8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梦蛟审判员  彭万程审判员  马迎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盛哲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