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31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马飞与丁朋朋、丁根起、宁敏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飞,丁朋朋,丁根起,宁敏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3125号原告:马飞,男,汉族,1991年10月21日出生,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桃沟乡大刘村王前组56号,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911021771X.委托代理人:周步海,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朋朋,女,汉族,1990年7月1日出生,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时村镇红旗村商业街西头,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9007014762.被告:丁根起,男,汉族,1965年8月5日出生,宿州市人,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42223196508056615.被告:宁敏,女,汉族,1963年3月4日出生,宿州市人,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42223196303046624。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飞与被告丁朋朋、丁根起、宁敏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飞承担。审 判 长 胡士君代理审判员 陈盼盼人民陪审员 梁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