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字82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苏世鑫与苏财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世鑫,苏财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字8238号原告:苏世鑫,男,199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委托代理人:张仲平,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财喜,男,197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本院受理原告苏世鑫诉被告苏财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苏世鑫于2016年10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财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世鑫撤回对被告苏财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为4250元,财产保全费2920元,合共7170元,由原告苏世鑫负担(该款原告已缴纳)。审判员 阮明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苏嘉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