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02民初33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原告高长军与被告刘保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长军,刘保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3317号原告高长军,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陕西省子洲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刘保宏,男,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现具体住址不详。原告高长军诉被告刘保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致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长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原告已预交,实际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永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