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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民初33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原告高长军与被告刘保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长军,刘保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3317号原告高长军,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陕西省子洲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刘保宏,男,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现具体住址不详。原告高长军诉被告刘保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致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长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原告已预交,实际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永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