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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执13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苏林生与常熟市华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林生,常熟市华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1351号申请执行人苏林生。被执行人常熟市华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沙家浜镇常昆工业园D区。法定代表人陈健,该公司总经理。苏林生与常熟市华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的(2015)熟民初字第001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常熟市华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苏林生工资人民币14734.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林生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73×××1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常熟市华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方便执行的银行存款。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常熟市华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有位于常熟市沙家浜镇登升路2号1幢、2幢【丘(地)号分别为:×××、×××】,因上述房屋已由本院(2015)熟执字第01323号案件采取了评估、拍卖、变卖措施,后均流拍,故上述财产目前暂不便处置;此外,本院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房屋。向常熟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此外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14739.5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限期举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流拍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2015)熟民初字第00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邱振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金 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