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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执29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李美贞、施国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李美贞,施国强,施希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29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钱江新城市民街98号尊宝大厦金尊一层、六至十八层及三十六层。负责人丛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沈宇锋(特别授权),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美贞,女,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施国强,男,195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施希望,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申请执行李美贞、施国强、施希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人民币1664518.91元,执行费人民币19045元。申请人依据(2015)杭江商初字第31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各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工商股权、淘宝及证券均未发现相应的财产信息,银行账户仅有小额存款。本院已依法将各被执行人纳入全国被执行人失信人员名单,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交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6)浙0104执296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叶志忠人民陪审员  徐燕秋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施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