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6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卜晓玲与华先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某某,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6民初609号原告:卜某某,女,198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陕西省绥德县中角镇。被告:华某某,男,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利县西河镇。原告卜某某与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2016年9月19日,卜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卜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卜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