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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6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卜晓玲与华先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某某,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6民初609号原告:卜某某,女,198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陕西省绥德县中角镇。被告:华某某,男,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利县西河镇。原告卜某某与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2016年9月19日,卜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卜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卜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