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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4执8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牛岩与被执行人张铁千、王玉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岩,张铁千,王玉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24执839号申请执行人牛岩,女,199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址辽宁省法库县法库镇。被执行人张铁千,男,1961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辽宁省昌图县。被执行人王玉瑛,女,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址辽宁省昌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牛岩与被执行人张铁千、王玉瑛民间借贷纠纷,案号为(2016)辽0124执839号一案中,因此案已委托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15)法民一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志元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思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