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刑终1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杨新喜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新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刑终156号原公诉机关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新喜,男,1959年5月17日出生,住新疆昌吉。2016年6月1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被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玛纳斯县人民法院审理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新喜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6年9月5日作出(2016)新2324刑初1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新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原审被告人杨新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新喜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杨新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新喜撤回上诉。玛纳斯县人民法院(2016)新2324刑初13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佩隶审 判 员 刘艳蓉代理审判员 马雁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马 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