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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22民初50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陈金明与吴祥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明,吴祥文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5086号原告:陈金明,男,198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吴祥文,男,198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开阳县。陈金明与吴祥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陈金明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曾永忠自愿撤回起诉,该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金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计390元,由陈金明负担。审判员  林少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智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