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02执6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罗某与廖明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廖明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2执6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某。法定代理人罗永朗,男,1981年3月9日出生,壮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陆丽芳,女,1979年8月20日出生,壮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廖明厚,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港北区。申请执行人罗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5)港北民初字第3254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廖明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4月13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相应的银行账户、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通过调查其所在的村委会、居住地周边群众,现被执行人在原居住地无生产经营收入来源和债权。申��执行人也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802执65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7863.39元及利息,全部未能得到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案件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谭立兴审 判 员 黄汉萍代理审判员 黄俊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潘华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