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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执17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范怀兵与张映斌、陈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怀兵,张映斌,陈晓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1780号申请执行人范怀兵,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张映斌,男,汉族,1964年7月30日生,住广安市武胜县沿口镇。被执行人陈晓玲,女,汉族,1963年4月18日生,住广安市武胜县沿口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02民初3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9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范怀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映斌、陈晓玲一案。执行标的200000.00元。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张映斌、陈晓玲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00000元的财产或者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