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执17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范怀兵与张映斌、陈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怀兵,张映斌,陈晓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1780号申请执行人范怀兵,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张映斌,男,汉族,1964年7月30日生,住广安市武胜县沿口镇。被执行人陈晓玲,女,汉族,1963年4月18日生,住广安市武胜县沿口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02民初3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9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范怀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映斌、陈晓玲一案。执行标的200000.00元。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张映斌、陈晓玲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00000元的财产或者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