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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921民初19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晓东与被告阜蒙县大固本镇梨树村村委会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东,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大固本镇梨树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921民初1911号原告王晓东,男,1974年5月1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大固本镇梨树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永超,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王晓东诉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大固本镇梨树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国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晓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大固本镇梨树村法定代表人李永超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在2010年曾任村委会主任,为筹建村部,经村委会讨论决定,当时原告向本村村民以月息2%合理借款4.9911万元,以此笔借款建设村部用,现原告已离任。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欠款本金及利息合计11.6791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在2010年曾任村委会主任,为筹建村部,经村委会讨论决定,原告于2010年11月1日向本村村民王向晨以月息2%借款5.3万元,原告给村民王向晨打一张金额为5.3万元欠条,被告于2015年6月归还原告3089元,剩余4.9911万元,村委会以此笔借款用于建设村部,现原告已离任,被告至起诉前未还清此笔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并有原告当庭提供被告出具一张金额为5.3万元欠条、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大固本镇梨树村村民委员会会议记录、村上往来账目复印件两份及建设村部资金说明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合法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应给付原告借款本金4.9911万元及其利息,利息按约定月息2分计息,利息从2010年11月1日起开始计息至2016年6月5日为止,利息为6.688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大固本镇梨树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王晓东借款本金4.9911万元,利息6.688万元,合计11.6791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35元,由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大固本镇梨树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国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