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3民初15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卫香香诉被告宣城市绿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香香,宣城市绿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3民初1576号原告:卫香香,女。被告:宣城市绿城置业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李炜,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飞,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乐娟,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卫香香诉被告宣城市绿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卫香香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卫香香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卫香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卫香香负担。审判员 唐晓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瑾璟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