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02民初41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曹佳佳与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佳佳,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02民初4155号原告:曹佳佳。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江苏开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长远,江苏开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姚港路6号方天大厦4楼401室、6楼601室。负责人:袁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璐,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思远,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工作人员。原告曹佳佳与被告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曹佳佳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曹佳佳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佳佳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曹佳佳负担。审判员 蔡抒晨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宋欣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