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民初41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钱立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学金,钱立鑫,陈义平,高文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6民初4134号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健民路(荣盛水景城)。法定代表人王永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金菊,该公司行政职员。委托代理人李红玲,该公司行政职员。被告徐学金,男,1967年4月5日生,汉族。被告钱立鑫,男,1986年7月24日生,汉族。被告陈义平,男,1964年1月23日生,汉族。被告高文兵,男,1968年10月22生,汉族。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六合荣盛物业公司)诉被告钱立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追加徐学兵、陈义平和高文兵为共同被告,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六合荣盛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金菊和李红玲、被告高文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学兵、钱立鑫、陈义平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六合荣盛物业公司诉称,被告拖欠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物业管理费31497元、滞纳金2299元合计33796元,现起诉要求其予以支付。被告钱立鑫、徐学金和陈义平未作答辩。被告高文兵辩称,我是承租房屋来经营郎悦馨KTV,该房从2014年开始漏水,到现在为止,包间里的装饰顶快要塌下来了,找到物业公司没有说法,原告何时将房屋漏水问题修好,我何时交纳物业费。经审理查明,被告钱立鑫、徐学金、陈义平系本区XX路XXX号房屋(以下称涉案房屋)的业主,自2012年9月11日起将该房屋出租给被告高文兵使用,双方约定高文兵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电费、水费、税费、管理费、物业费等一切费用,全部由高文兵承担。自2014年1月1日起,高文兵因房屋漏水未再向涉案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即原告六合荣盛物业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截止2016年6月30日,共累计拖欠物业服务费(不另收垃圾费)31497元。另查明,涉案房屋的质保期截止2014年2月。2013年和2014年高文兵曾向六合荣盛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报修,但该公司迄今查找不到报修记录,也未将该房屋漏水问题列入维修计划。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院认为,数被告购买或使用设有物业服务小区的房屋,应当具有缴费意识并按期履行缴费义务。双方首先应厘清各自的权利义务界线,明确合同责任和预期。原告所提供的服务,基于物业也止于物业,有其职责边界,比如维修义务多限于共同部位和共用设施,且主要资金仍来源于业主一方。在房屋保修期内,维修房屋则应由开发商负责。被告不缴物业费,对已缴费的其他业主而言不公平,也会恶化原、被告双方的关系,不利于改善物业服务状况。但是,原告的不作为,也会让被告失去缴费积极性,被告除拒绝缴费以外也无其他方式制约和督促原告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双方需要有一个合理的平衡点。正因如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缺乏合理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可以适当减少所缴物业费的数额,即按九折缴费;钱立鑫等房屋业主对承租人的不缴费行为,负有连带清偿责任。此外,原告应尽快将涉案房屋漏水事项纳入维修计划,依程序申请维修资金,进而履行维修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高文兵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8347.3元。二、钱立鑫、徐学兵和陈义平对前项判决所指给付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要求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9元,由高文兵和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各负担200元,由钱立鑫、徐学兵和陈义平负担8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同时应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43×××18。审 判 长 金 鑫人民陪审员 秦 勇人民陪审员 梅秀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吕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