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2民初22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孙某与刘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刘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1722民初2216号原告孙某,女,198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刘某1,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孙某与被告刘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诉称,原、被告认识后于2012年农历8月11日举行了婚礼,××××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刘某2。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生气打架,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女儿刘某2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孙某提出离婚,被告刘某1同意离婚。二、婚生女刘某2由原告孙某抚养,被告刘某1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240元,从2016年10月1日开始至其女儿十八周岁至。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民代理审判员 冯鹏鹏人民陪审员 肖文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