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5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9-16
案件名称
李红旗、窦德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旗,窦德炎,刘正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5执393号申请执行人:李红旗,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霍山县,现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窦德炎,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刘正山,男,196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525民初8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窦德炎、刘正山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窦德炎、刘正山银行存款107693元,如银行存款不足,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浩审 判 员 陈敬武代理审判员 魏 萌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杜 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