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中执字第028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曹翠林与陈波、洪涛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翠林,陈波,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中执字第0289-3号申请执行人曹翠林,无业。被执行人陈波,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洪涛,江苏××薄膜有限公司职工。曹翠林与陈波、洪涛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商终字第00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撤销被告陈波将其在江苏首义置业有限公司1200万元股权转让给被告洪涛的行为,撤销的范围以本院(2013)淮中民初字第016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曹翠林对陈波的债权为限;二、驳回原告曹翠林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8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98800元,由被告陈波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洪涛在江苏首义置业有限公司1200万元股权进行评估,因申请执行人未缴纳评估费用,评估机构将该案退回。2016年9月3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由于未经评估,本院无法确定洪涛在江苏首义置业有限公司1200万元股权的现值,撤销的股权数额难以确定,执行程序暂无法进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商终字第0012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执行后,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徐 玮执行员 周 康执行员 孙亚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唐 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