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22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高江宏申请执行王军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xx,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22执98号申请执行人:高xx,男,1966年4月4日生,汉族,五台县台城镇人。被执行人:王xx,男,1977年1月1日生,汉族,五台县台城镇人。申请人高xx申请执行王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忻中民终字第10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查明:王xx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从程序上终结对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忻中民终字第109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时间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殷树理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逸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