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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22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高江宏申请执行王军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xx,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22执98号申请执行人:高xx,男,1966年4月4日生,汉族,五台县台城镇人。被执行人:王xx,男,1977年1月1日生,汉族,五台县台城镇人。申请人高xx申请执行王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忻中民终字第10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查明:王xx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从程序上终结对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忻中民终字第109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时间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殷树理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逸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